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立即咨询广东省自然资源厅近日发布了《关于加快推进低效用地再开发促进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(征求意见稿)》,公开征求意见,计划探索实施土地置换机制。针对区域统筹和成片开发中出现的边角、夹心、插花地等零星低效用地,允许国有建设用地与集体建设用地之间,在“面积相近或价值相当、双方自愿、凭证置换”的原则下,进行置换。这一行为需经市、县人民政府批准,不视为交易,因此不涉及相关税费用。
换地块必须获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,且未受到抵押或查封的权利限制,至少有一方需已列入低效用地数据库。价值差额可通过现金或物业等方式补足。置换完成后,相关材料如置换方案、批复文件及协议等可用于不动产登记,无需提交税费缴纳凭证。此外,政策鼓励采用“先征收、再置换”的方式进行国有与集体建设用地的置换。